在理想状态下,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和落实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实施的状态并不理想,推行这一模式仍然有诸多阻力,而现在繁简分流的提出对民事小额诉讼的进一步改革起到了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基于此,本次调研以苏州太仓为对象,邀请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以探究实践中的难题。本次项目名称为“繁简分流背景下民事小额诉讼的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调研对象”,共有11位来自南京师范大学的小组成员。
为充分展现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的素养和风采,也为了此次访谈能收获更多,在实际访谈前,小组成员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并预备好了访谈提纲。
2021年7月20日,本次项目的小组成员积极响应“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号召,前往苏州太仓市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次调研。我们有幸提前联系到了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的王亮(化名)律师,王律师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我们此次关于“民事小额诉讼”问题的访谈。7月20日上午,小组成员来到王律师的办公室与他进行了访谈并在王律师的同意下留下了访谈录音,以便于后期的材料整理。
以下是对访谈过程中部分问题的展示:
“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主要的案件类型和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您认为小额诉讼的推进需要完善哪些配套措施?”
“我在得知你的采访提纲后查阅了相关资料,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我认为小额诉讼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有以下三点。
第一,精选法官成立小额诉讼专门审理小组或小额速裁庭,并设置符合小额诉讼特点的考评机制。
为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应当将小额诉讼案件分离出来,针对小额诉讼的特点建立专门、独立的管理和考评机制;同时,在结案考核方面,不能简单地按照案件数统计工作量,应当在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序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结案数量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折算。
第二,统一起诉书、裁判文书格式。
依据小额诉讼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起诉表格,当事人需要进行小额诉讼时,可以直接填写相应的表格,为当事人起诉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统一裁判文书格式,可以制作填充式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不必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经过”等,只需记载主文部分。判决理由由法官当庭释明。
第三,简化小额诉讼适用程序。
通过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与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前做好准备,提高庭审效率,建立高效、便捷、亲和、全面的小额诉讼服务机制。法官可以做庭前事实调查,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承认的事实,开庭时法院不必再追问,这样既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又保持了庭审的严谨,让当事人都感受到庭审的规范和公正。”
“小额诉讼程序对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有什么优缺点?其制度意义是什么?”
“我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是它能够使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得到提高。简单地讲,程序效益就是指诉讼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下一些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明了、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由于法律程序的固化限制,致使当事人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应付案件事宜上,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了当事人的诉累。小额诉讼程序在特定种类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是一种成本的节约,是优化提高程序效益的一种表现。
当然,小额诉讼程序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对适用案件类型规定不明确。我国新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只是对标的额作出了规定,没有对适用案件类型作出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案件标的额的确定不难,但仅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一标准也无法确定应该适用的案件类型,如果不对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的案件类型加以明确,必然会造成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适用中的困难。
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在访谈过程中,王律师给我们展示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版案件管理系统,并为我们提供了部分案件的资料。
通过与王律师的交谈,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到了民事小额诉讼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获益匪浅。首先,尽管新民诉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的标准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具体到个案时,小额诉讼的标准还是较为抽象,难以把握,且导致小额诉讼的启动较难,适用率并不高。其次,一旦广泛推行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案件总量会占据整个法院的很大一部分,这样引起诸多管理上的压力和难题。可能是由于理论与实际差距的原因,站在事后的角度,此次访谈在准备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部分问题的设计存在重复或者是可以合并的现象,可见我们的问题还有待打磨。通过此次访谈,我们也发现司法实践过程与理论研究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实践中应对不同的状况更强调灵活性,理论研究则需要得出一个相对固定的结果。
总的来说,还是要非常感谢王律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与我们的访谈,感谢王律师为我们提供的宝贵实践经验与指导,也感谢所有小组成员的精心准备。本次访谈挑战与收获并存,不进我们对民事小额诉讼的实践知识得到了补充,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各项能力。
访谈到这里就圆满结束啦。(图文|陈佳玲)
(正文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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